登高架设作业-初训

登高架设作业-初训 扫二维码继续学习

(4人)

高处作业操作资格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

1.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自觉地或科学的预防事故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逾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2.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也有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职责的义务,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是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具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的权利

3.有队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5.有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6.在发生生产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从业人员负有以自己的行为保证安全生产的义务包括

1.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改成,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发生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4.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电工作业人员相关规定: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对劳动合同必备的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3.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依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4.实行同工同薪,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法规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消防法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全站、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任何人发现火灾首先应当立即报警

工伤范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感的预备性和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视为工伤:

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享受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故需进行治疗期间,原来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了解高处作业相关标准

1.《高处作业分级》

定义:凡在坠落搞得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成为高处作业

分级:2M-5M、5M-15M、15M-30M、30M以上

2.《高处作业吊篮》

定义:用特制钢丝绳从建筑物上,通过悬挂机构,在爬升式提升机的作用下,使悬挂吊篮沿立面上下移动的一种比较特殊的建筑施工用工机械。

3.《座板式担任吊具悬吊》

设计原则:通过手控下降器沿工作绳将座板下移或固定在任意高度进行作业的工作系统。由下降绳、下降座板装置组合。主要用于高空清洗。

4.《安全帽》

防止冲击物伤害头部的防护用品,避免和减轻对头部的直接伤害。

冲击吸收性能,耐穿刺性能、倾向刚性、电绝缘性、阻燃性是对安全帽的基本技术性能的要求。

5.《安全网》

用来防止人和物体坠落,或用来避免、减轻坠落物及物击伤害的网具

6.《安全带》

防止高处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防护装备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

8.《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

 

[展开全文]